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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三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告陈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陈志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三初字第1148号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委主任。被告:陈志杰,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告陈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党平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