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被执行人: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综贰处字(2013)20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交罚款人民币30000元、缴交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的滞纳金人民币30000元”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综贰处字(2013)20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交罚款人民币30000元、缴交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的滞纳金人民币30000元”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穗菁审判员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