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龙与被告西安龙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龙,西安龙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53号原告:徐海龙,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龙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晖,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龙与被告西安龙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龙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徐海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