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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襄城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雄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雄,黄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襄城执字第321-3号申请执行人丁雄。被执行人黄中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襄城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7年11月29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查明,黄中华与杨福慧是夫妻关系,黄中华与杨福慧婚姻存续期间向丁雄借款所发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之债,黄中华与杨福慧应共同承担。又查明,黄中华与杨福慧在襄城区轴承ⅹ路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中华、杨福慧所有的位于襄城区轴承ⅹ路号ⅹ-ⅹ2栋,房屋所有权号:襄城区000XXXXX号,土地证号:(2004)字第311XXXXXX-50-**号,面积65.49平方米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间由黄中华、杨福慧保管。三、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世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