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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大街支行与王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大街支行,王家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大街支行。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118号。负责人冯军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大海,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温新志,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家亮,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