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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王志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发,王定兆,任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发。被执行人:王定兆。被执行人:任亚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发与被执行人王定兆、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定兆、任亚芬目前均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所有的宁波市海曙区望春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但暂无分红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定兆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648弄6号(6-6)(6-7)的房产及D-12的车位均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9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