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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丽与战大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战大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徐丽,女,现住珲春市。被告战大可,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战大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和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银珠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