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田先云与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田先云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89号西南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584947184。法定代表人傅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荣(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先云。委托代理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先云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6日(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荣,被上诉人田先云的委托代理人丁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所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26.5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士平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唐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云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