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甬商终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叶海亚与王海、蒋金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海亚,王海,蒋金娥,徐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1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海亚。委托代理人:郑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金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红。上诉人叶海亚为与被上诉人王海、蒋金娥、徐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3)甬奉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海亚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海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海亚撤回上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3)甬奉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叶海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徐 栋审 判 员 黄海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