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硕民初字第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法将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将,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硕民初字第0343-2号原告王法将。委托代理人陈兆军、于广超,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军。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将与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将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法将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此款已由王法将预交),由王法将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