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4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邱玉明,袁立红,XX,范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476-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居民。被执行人邱玉明,居民。被执行人袁立红,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范知斌,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邱玉明、袁立红、X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玉明所有的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沟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