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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民终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陈清全与黄伟峰、林惠锦、郭美香、厦门市思明区金鸣小学、厦门市湛洲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全,黄伟峰,林惠锦,郭美香,厦门市思明区金鸣小学,厦门市湛洲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终字第3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全,男,汉族,1978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光绍,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峰,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惠锦,女,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美香,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金鸣小学。法定代表人黄志宏,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市湛洲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清全与被上诉人黄伟峰、林惠锦、郭美香、厦门市思明区金鸣小学、原审被告厦门市湛洲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清全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清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清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清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代理审判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婧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