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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刘丰豪、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刘丰豪,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69571350-8。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69号安徽嘉海服饰综合楼2-3层。法定代表人:陈宝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国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丰豪,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904419-2。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路甜水井二期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锋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树光,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机构代码67488734-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120号四楼。负责人:熊海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丰豪及原审被告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丰豪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