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辖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平湖思杰腾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黄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英,平湖思杰腾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思杰腾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健。上诉人黄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3)嘉平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并未明确是“第二”种方式,此条款应属无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义乌市,且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也在义乌市,故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即选择第(二)种方式解决,应依法向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刚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