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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周荣善与俞礼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善,俞礼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周荣善(曾用名周永善),男,汉族,1952年8月25日生,江西省广丰县人,打工。被告俞礼富,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生,江西省广丰县人,打工。原告周荣善诉被告俞礼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邦福、俞日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荣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1日被告俞礼富因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月12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利率1.5%。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现不知去向。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提供借条两张,证明其主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月12日又因拖欠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20000元。均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款上注明按月息1.5%计算。后经多次催取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现不知被告去向,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息85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借款后拖欠不还是不对的。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礼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周永(荣)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5000合计85000元。(利息计算至213年6月12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俞礼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纯火人民陪审员  吴邦福人民陪审员  俞日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