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王祝娟与吕焰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祝娟,吕焰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祝娟。被告:吕焰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祝娟诉被告吕焰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祝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祝娟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章永萍审 判 员 潘志平人民陪审员 周军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