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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塘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唐富根与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富根,沈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塘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唐富根。被告: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富根诉被告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富根在接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怡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