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塘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唐富根与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富根,沈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塘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唐富根。被告: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富根诉被告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富根在接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怡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