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王树英诉王友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经相处,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两个人性格不合,常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11月份,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结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破例。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无书面证据提供,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 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