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冰诉刘俊、余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刘俊,余蕊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617号原告:陈冰,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俊,男,生于1977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余蕊利,女,生于1985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系刘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诉被告刘俊、余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冰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