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8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冰诉刘俊、余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刘俊,余蕊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617号原告:陈冰,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俊,男,生于1977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余蕊利,女,生于1985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系刘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诉被告刘俊、余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冰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