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二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谢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谢坚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法民二初字第2031号原告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周洁兰。委托代理人许亮安,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伟文,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坚明,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谢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戚锦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劳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在冲澄工业区第11号第4幢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由2012年7月10日止2017年7月9日。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止,每月租金12590元,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每月租金13734元,当月租金于每月10日前缴交;若被告超过一个月交款的,原告则按被告应交金额加收10%滞纳金。另外,被告使用该厂房后的空地,由原告每月收回300元的租金,每月被告应支付的租金共为12890元。《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多次拖欠租金。从2013年3月起计至2013年11月9日止被告共拖欠8个月租金10312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超过一个月交款的应加收10%滞纳金,被告从3月起没有交纳租金,被告应支付的滞纳金为10312元。原告曾不断催被告付清租金,后被告支付了11000元给原告,仍欠租金92120元,加上滞纳金共102432元。现被告仍拒不交付余下租金。被告租赁原告房屋,负有依期如数支付租金义务。被告拖欠原告数个月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被告应立即付清租金并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特起诉请求:1、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3月10日止2013年11月9止厂房租金人民币92120元及滞纳金10312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谢坚明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谢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冲澄工业区第11号第4幢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由2012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止,每月的租金为12590元,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每月的租金为13734元;当月租金于每月10日前缴交;若被告超过一个月交款的,原告则按被告应交金额加收10%滞纳金。另外,被告使用该厂房后的空地,由原告每月收取租金300元,合计每月被告应支付的租金共12890元。《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将租赁物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租赁使用该厂房后,从2013年3月起开始拖欠租金至2013年11月9日,共拖欠8个月,计款共10312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租金11000元,仍欠租金92120元。被告已拖欠原告8个月租金,依照合同超过一个月交款的应加收10%滞纳金的约定,被告从3月起没有交纳租金,被告应支付的滞纳金为10312元。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原告提供坐落在冲澄工业区第11号第4幢厂房给被告租赁使用,双方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租赁使用原告的厂房,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租金数额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从2013年3月10起至11月9日止共8个月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租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3月10起至11月9日8个明租金共9212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租金给原告,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拖欠租金数额支付10%滞纳金给原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31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谢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坚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92120元及违约金10312元给原告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被告谢坚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履行支付租金时迳付给原告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 锦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银谭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