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任伟,男,汉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负责人杨中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胜广,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任伟负担。审 判 长 屈林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