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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荣锋、张松歌等与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荣锋,张松歌,陈晓红,曹红杰,王迎娟,张建国,何伟乔,齐明迪,张磊,王艳伟,娄志刚,李朝红,郭剑平,王立,黄保乐,刘冠宇,赵君华,滕红霞,王迎辉,单红卫,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田庆耀,田庆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武荣锋,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张松歌,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陈晓红,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曹红杰,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王迎娟,女,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建国,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何伟乔,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齐明迪,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磊,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王艳伟,女,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原告:娄志刚,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朝红,女,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郭剑平,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王立,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黄保乐,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刘冠宇,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赵君华,女,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滕红霞,女,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原告:王迎辉,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单红卫,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诉讼代表人:张松歌王迎娟张建国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山路西建业森林半岛。法定代表人:徐双。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713号。法定代表人:田庆伟。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60室。法定代表人:田庆耀。被告:田庆耀,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田庆伟,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荣锋等20人诉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等5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武荣锋等20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方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武荣锋等20人仍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武荣锋等20人未依照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O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