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海艳与刘海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刘某甲,住承德市。被告刘某乙,住承德市。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