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二(商)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轮胎橡胶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 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轮胎橡胶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二(商)破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轮胎橡胶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上海轮胎橡胶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以本企业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系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轮胎研究所投资,于1997年10月29日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00元。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申威审字【2013】第747号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10月31日,申请人的资产总额为21,019.80元,负债总额为13,684,425.32元,所有者权益为-13,663,405.52元。因公司严重亏损,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符合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并且,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轮胎橡胶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吕长缨审 判 员 李凌云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宇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