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李仲青、高荣华与叶子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仲青,高荣华,叶子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青。委托代理人:王宜周,安徽省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荣华。委托代理人:李仲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子雯。委托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仲青、高荣华因与被上诉人叶子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叶子雯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李仲青、高荣华亦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子雯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李仲青、高荣华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仲青、高荣华撤回本案上诉;三、准许叶子雯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1120元,由叶子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李仲青、高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马文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长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