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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受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邓瑞平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邓瑞平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黄浦受初字第10号 起诉人邓瑞平,男,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 本院收到起诉人邓瑞平的行政起诉状及材料。起诉人称,2013年5月份,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执业药师,被告知该局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的沪食药监人〔2006〕487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是退休聘用人员,还应提供符合沪劳法发(96)85号《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年龄规定的年龄证明。”起诉人认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规定非法设定注册条件属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系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且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述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邓瑞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代文 审 判 员  唐浩中 代理审判员  魏乐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爱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