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飞诉被告黄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飞,黄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62号原告孟庆飞,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蛤泊乡孟柳河村,农民。被告黄立祥,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蛤泊乡牛心山村,农民。原告孟庆飞诉被告黄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