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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飞诉被告黄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飞,黄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62号原告孟庆飞,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蛤泊乡孟柳河村,农民。被告黄立祥,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蛤泊乡牛心山村,农民。原告孟庆飞诉被告黄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