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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5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巨孟与张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孟,张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518号申请执行人:王巨孟,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陆芙浓,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者工作。被执行人:张明国,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42号王巨孟与张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张明国应支付申请人王巨孟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巨孟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明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