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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信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与冯保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信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冯保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信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保庆。上诉人深圳市恒信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保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效。上诉人恒信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冯保庆在入职时存在欺诈,但并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冯保庆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存在虚假情况。上诉人恒信公司也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冯保庆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其招聘当时的要求。故上诉人恒信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因被上诉人冯保庆存在欺诈行为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被上诉人是否需要返还报销费用及2012年10月和11月工资款。上诉人恒信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冯保庆虚构了差旅费及出勤记录,其证据仅为广东汇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出具的《赔款通知》。但上诉人恒信公司在支付相应月份工资时并未向广东汇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被上诉人冯保庆的出勤情况,而是在其主张的旷工行为发生近两个月后,且在被上诉人冯保庆离职后才主张被上诉人冯保庆存在旷工,不符合常理。而且上诉人恒信公司相关报销凭证及工资支付凭证上均有上诉人恒信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审核,上诉人恒信公司现予否认,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第三,被上诉人冯保庆是否需要赔偿上诉人恒信公司的损失。上诉人恒信公司主张因被上诉人冯保庆的旷工行为造成其向广东汇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赔款人民币30000元。但上诉人恒信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及正规发票证明其已支付了该笔赔款,亦无证据显示上诉人恒信公司已核实广东汇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称的被上诉人冯保庆旷工行为实际存在。广东汇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也未就其主张的被上诉人冯保庆旷工事实出庭作证。因此,上诉人恒信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冯保庆支付该笔赔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恒信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恒信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