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德权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权,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刘德权。被告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权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权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海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权撤回对被告王海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权撤回对被告王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4元,由原告刘德权承担。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