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川上实、上海川上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川上实,上海川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川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月。委托代理人:王麒麟。上诉人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川上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3)温平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代理审判员王怡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晓平担任法庭记录。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于2013年12月17日09时00分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未到庭。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32元,由上诉人平阳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