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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4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广西钦州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44-5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广西钦州x公司。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x公司商品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刘广强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