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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吴庆广与夏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广,夏张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吴庆广。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夏张法。原告吴庆广诉被告夏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庆广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张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庆广诉称:2012年7月27日和2013年1月1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和5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夏张法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根据以上采纳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夏张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庆广借款20000元。如夏张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夏张法负担。吴庆广同意夏张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萧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