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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宝忠与曲其生、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忠,曲其生,唐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李宝忠,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曲其生,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唐海英,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忠与被告曲其生、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曲其生、唐海英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挂失、抵押、质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其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