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环境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环境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0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欣。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被告:中国环境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林、陈枫。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环境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