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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选选与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兽医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选选,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兽医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黄选选,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兽医站,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选选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兽医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选选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选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黄选选负担。审判员  任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