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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中区法刑初字第019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7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3)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10月7日14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重医附二院内科二楼感染科25号病床,趁被害人姜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放置于病床床头柜上价值1775元的步步高牌手机一部盗走。同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本院(2004)中区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材料、被害人姜某某的病历材料,证人刘某、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窃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文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