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方其与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方其,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7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方其。委托代理人:张兴度,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华成,男,汉族,1950年6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陆藕路张舍村。法定代表人:朱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秋涵。委托代理人:陆林峰,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方其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方其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方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方其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