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鼎缘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缘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奉行初字第49号原告上海鼎缘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滕军辉。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奉���区。法定代表人吴雅奎。委托代理人朱为群。第三人唐正保,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欣彦,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鼎缘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正保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缘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鼎缘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玉良审 判 员 钟 渊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