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蔡仕杰与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杰,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101号原告蔡仕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剑,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座15楼,法定代表人林永杰,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仕杰诉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仕杰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