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536号原告:杜某,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徐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