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鑫升食品有限公司与王秀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31号申请人:临沂市鑫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升,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秀霞,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东区。申请人临沂市鑫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秀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秀霞在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的毛鸭款7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秀霞在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的毛鸭款75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