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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闽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向泉州莆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莆永高速永春至永定泉州段A4标工程项目,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闽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四方防水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大开,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谢鑫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法定代表人黄腊泉,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建闽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2号306室。法定代表人翁振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向泉州莆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莆永高速永春至永定泉州段A4标工程项目,之后,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将A4标段工程中的白山同隧道出口段分包给闽腾公司(项目负责人高义雄、陈春成)施工,闽腾公司在施工期间先后向四方防水公司(代理人周观仁)购买防水材料,共计货款人民币1472261元,闽腾公司在向四方防水公司购买防水材料期间,先后支付给申请人四方防水公司货款人民币6388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找闽腾公司催讨货款,闽腾公司却以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还有部分工程款未付为由,一拖再拖。2013年12月2日,经申请人四方防水公司找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和闽腾公司交涉,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才通过其开户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帐户(账号:略)代付货款50000元。至此,闽腾公司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783461元。2013年12月5日,闽腾公司项目负责人高义雄向申请人出具“付款委托书”一份,除确认闽腾公司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783461元外,还同意该笔欠款委托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代付给申请人欠款783461元。但事后经申请人找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要求代付闽腾公司的上述欠款时,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又以种种借口拒绝。为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在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莆永A4项目部开户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帐户(账号:略)内的款项人民币79.8万元。(包括尚欠申请人货款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莆永A4项目部开户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帐户(账号:略)内的款项人民币79.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良清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人民陪审员  王清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