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48号原告冯某,男。被告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兆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