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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48号原告冯某,男。被告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兆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