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监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监字第116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责人:王朝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英,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恩荣,该公司经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因与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杨国香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