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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玲与侯远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侯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张玲,女,汉族,住宿州市。被申请人:侯远辉,男,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张玲因与被申请人侯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皖L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侯远辉名下的皖L号路虎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刘飞所有的皖L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