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马莹、李文思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莹,李文思,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092号原告马莹,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李文思,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同时为原告马莹的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同时为原告马莹的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艳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莹、李文思诉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莹、李文思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莹、李文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莹、李文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莹、李文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