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婚生子王某飞即将中考,为了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