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民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蓝炳昌、黄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炳昌,黄剑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718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公司职员。被告蓝炳昌,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剑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蓝炳昌、黄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蓝炳昌、黄剑涛先行偿还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费、公摊电费、逾期缴交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于2013年12月17日以其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炳昌、黄剑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蓝炳昌、黄剑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礼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