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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临沂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临沂远大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金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怀强,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临沂远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临沂远大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金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园 来源: